2019年8月,辽宁阜新警方接到线索,称有人在文物交易暗网上售卖元代青花瓷,并喊出五千万元的高价,警方分析认为这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于是展开调查。
经初步调查警方了解到,出售青花瓷的是一名年龄在25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名叫姚某超。要出售的青花瓷是他的父亲姚某和李某、毛某、沈某四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得来的。
民警经连日蹲守,掌握了五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但却并没有发现青花瓷的踪迹。就在警方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个新的情况令他们眼前一亮。
掌握这一情况后,警方经分析研判认为,可以利用这次交易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没多久,民警发现姚某等人将一个纸箱搬到了车上,这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准备继续藏匿的青花瓷,于是警方迅速展开抓捕。
此次抓捕行动,警方一举抓获姚某、李某、姚某超三名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青花瓷器八件。
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后,另外两名嫌疑人沈某、毛某也先后被抓捕归案。经警方调查发现,这伙人不仅在辽宁省作案,还远赴其他省市交叉结伙作案,并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姚某、李某和毛某曾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盗掘古文化遗址,警方进一步调查,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马某和于某浮出水面。
随后,马某联系到位于长春的于某商讨收购古钱币事宜。于某通过现金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马某共计24万余元。此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毛某又分别召集犯罪嫌疑人姚某和沈某,前往河北张家口地区,继续实施所谓的探宝犯罪活动。经过几天的寻找,四人在张家口市的一处农田里,发现了一处便于盗掘的古文化遗址。
经鉴定确认这八件青花瓷均产自元代,属于文物。其中,最为珍贵的青花缠枝牡丹纹盖罐为国家一级文物,其文物本身和历史科研价值难以估量。
经鉴定,这个犯罪团伙的两次盗掘地点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遗址的原始风貌造成破坏,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2020年9月16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李某、毛某、沈某、马某五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姚某超、于某两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分别判处姚某、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毛某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马某、姚某超、于某均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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