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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刘洋: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

  • 古籍
  • 2022年2月11日06时


乾隆十四年(1749)二月初十日,山西安邑县下冯村乡的地保杜泽荣向县衙报称:当日晌午,有安邑县人阎洪廷到崔二珩家内,用刀子把崔二珩之妻张氏扎死了。县官胡龙发随即单骑减从带领吏仵至尸所,查验尸首发现张氏颈部中数刀流血身死。那么,凶手阎洪廷与张氏究竟有何种仇恨,缘何要如此杀死她?


查验完张氏的尸体且经过调查后,县衙了解到原来凶手阎洪廷居然是张氏的“前夫”,张氏嫁给崔二珩之前即是有夫之妇。崔二珩先前的妻子死了,张氏是崔不久前才娶作妻子的。在这份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要上报到乾隆皇帝的内阁刑科题本中,与多数刑科题本格式稍有不同,此份题本则附录了县衙详细的审讯记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县衙如何查明这位底层民妇张氏“离异”以及被杀的事实。


县衙审问崔二珩,看崔二珩是否明知张氏“有夫而故娶”才酿此祸端。



买主(崔二珩)


县衙问(崔二珩):你多少年纪了,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你在安邑县娶张氏做女人,他(她)是有夫之妇,你是否明知故娶?实用财礼银若干?何人说合主婚?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阎洪廷赶到你家,怎样把你女人扎死,据实供来。


崔二珩供:小的今年三十三岁,向在运城做买卖,因女人死了,就在运城地方托媒王张氏寻个妻室。乾隆十三年十一月里,王张氏来对小的说,阎起盛的儿子阎洪廷死了,妻张氏没吃少穿,要改嫁,你娶了罢。小的说有多大年纪,要财礼银若干?他(她)说今年实在二十七岁,要四十一两财礼银子,小的说允了。十一月二十一日去娶张氏,并没有见阎洪廷的面。张氏的父亲张世珍在跟前说他女儿实在是寡居,情愿写立婚书。小的信为实情,当用财礼银四十一两,是阎起盛收去的。把张氏娶到小的家就是那月二十七日。阎洪廷到小的家来说姓陈,与小的女人张氏是姑舅兄妹,要接小的女人回去。小的因年近了原没有应许,却信做在亲戚原留他吃过酒。他和小的女人说些么话,小的没有知道。女人也不曾告诉小的。这月初九日小的到岳父张世珍家替岳母做生日,没有回家。家中只有祖母和雇工卫喜成,不知阎洪廷怎么进院就把张氏扎死了。


县衙继续讯问崔二珩:阎洪廷称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他到你家曾与你女人商议逃走,你女人不肯,约他到乾隆十四年二月拜她母亲生日时然后逃走,这一段缘故,你女人曾告诉你没有?再供来。


崔又供:阎洪廷捏称陈姓说与小的女人姑表兄妹,小的原留他吃过酒。他们如何商量逃走是瞒着说的,小的并不知道,女人也不曾告诉小的。小的与女人相聚两三个月,她也不说是有夫之妇。所以小的竟不知细故,不敢谎供。


尽管清代官府重视妇女的“贞节”,朝廷亦通过旌表的方式提倡妇女守节,然而在生存压力和贫穷现状面前,民间社会实际情形与官府重视“礼义”的意图并非总一致。尽管清代政府重视妇女贞节,鼓励妇女守贞,然而由于妇女守节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孀妇再嫁在民间社会并非稀见。并且,对于身处底层社会的娶主(买主)而言,娶一个再嫁孀妇的费用显然要更容易承受,他们考虑实际费用要更多。在该案中,崔二珩并不在意张氏属于再嫁,其关心的一是财礼费用,二是张氏是否年轻。如果二者皆符合的话,娶主亦容易接受。


为获得买主崔二珩的信任,阎洪廷同妻子、阎的父亲、妻子张氏的父亲一起,捏称张氏因为丈夫死亡,缺衣少食,无法守节。经过审讯,县衙认为崔二珩并不知道张氏的具体情况,以及她和阎洪廷之间的真实关系。


接着县衙主要讯问凶手阎洪廷,希望查明阎洪廷为何以及如何杀死这位“离异”妇女张氏。毕竟曾经夫妻一场,如今缘何要痛下杀手。



前夫(阎洪廷)


县衙问(阎洪廷):你是哪里人,多少年纪了,已死张氏是你女人么?娶过几年了,生有子女没有?你为什么把张氏卖给崔二珩为妻?得了多少财礼?崔二珩与媒婆王张氏是否明知故娶?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你怎样赶到崔二珩家把张氏立时扎死?哪里来的凶器?扎伤她何处?逐一据实供来。


阎洪廷供:小的是安邑县运城人,这已死张氏原是小的女人,娶过十二年了,生有儿子,名叫成娃,也有十岁了。乾隆十三年十月里小的因穷苦得很,要卖儿子,张氏不依。过了两日,小的又对张氏说,我实在过不去了,把你卖了得些财礼且过日子,迟几天之后,再和你设法逃走。张氏依了小的。


小的又与父亲阎起盛、岳父张世珍商议,都说这样穷苦,只可卖了两得逃命。小的不敢出头,父亲阎起盛对媒婆王张氏说我儿子阎洪廷死了,儿妇张氏没吃少穿,思量改嫁。烦你寻个主儿。王张氏说有个姓崔的,是夏县人,要娶个女人,这个主儿很好,就把张氏嫁给他罢。父亲应允了。二十一日,崔二珩拿银子到小的家来,小的躲过,不与见面。父亲阎起盛、岳父张世珍同写了婚书,收了四十一两财礼银子,除给与王张氏五钱外,小的实收银四十两零五钱。崔二珩原不晓得是有夫之妇。


二十七日,小的因儿子啼哭,心里也过不去。走到崔二珩家里假说姓陈,和张氏是姑舅兄妹,想接张氏回来。崔二珩说年节近了,不必回去。他当小的是实在亲戚,留小的吃酒。小的乘空向张氏约会逃走,张氏不肯。后来(张氏)又说明年二月里我与母亲做生日去,同你走罢。小的见她推阻,心里原有些不忿,吃了几杯酒就回去了。


这月初九日,是小的岳母生日,小的不好进去,在路旁偷看,只见崔二珩单身来上寿,不见张氏同来。明是张氏哄骗小的,小的心里气忿不过,原要杀他。


初十日早起来带了一把解手刀子,走到崔二珩门首已是晌午了。他家住房小的去过一次,已是熟的,刚要进去,那雇工卫喜盛盘问小的是哪里来的,小的说是运城来的。他拦挡不住小的,一直进到院里,见张氏在房内做饭,她一见小的就骂,是没脸面的,又来做什么!还不出去!


她这几句一发骂,小的火起,小的也不回言,拔出刀子赶上去扎他。张氏就往外跑,小的赶上她脑后狠扎了一刀,雇工人卫喜盛进来拉劝,被小的推倒,他起来跑出外边喊叫,小的又向张氏脑后头上连扎了两刀,张氏跌倒就死了。小的原想同死,自己在咽喉上也抹了一刀,就被他们拏(拿)住了,是实各等情。


在阎洪廷看来,儿子和妻子是属于他的唯一财产。阎洪廷因为生活贫苦,没法生存下去,他既无足够的土地,亦无处佣工。无奈之下,他先是想到要把儿子卖了,只是因为妻子张氏反对而作罢,后来没有办法,阎洪廷又商量着要把妻子张氏卖了。张氏也并非就同意被卖,只是因为阎说先换取些钱财后,然后再想办法把她带走。


显然,清代法律禁止这种看似是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异”,实则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休妻的并不符合“礼义”的“卖休”行为。实际上,为了免得惹上诸多麻烦,纵然是买主也不希望“生娶活妻”,在法庭上这样的行为也难以获得官府的支持。因此,在这一案件中,作为丈夫的阎洪廷并不出面,对外称已死,妻子张氏即为孀妇,因为生活困苦无法生存而再嫁。丈夫阎洪廷对卖妻行为也没法完全决定,他还要征得妻子娘家人的同意以及自己父亲的认同。


重要的是,“卖休”行为如果能得到家长的认可,不容易被官府发现,否则家长可以向官府告发,并要求将妇女领回。在该案中,如果不是因为命案发生,阎洪廷“卖休”的行为难以被官府发现。此外,对于男女婚姻关系的建立以及能否获得法律的承认,家长主婚和写立婚书显然处于重要地位,如此才能获得那些并不知情的买主的信任。


张氏“离异”被卖是获得阎洪廷的父亲以及张氏的父亲张世珍的同意的。县衙接着要详细讯问阎洪廷的父亲阎起盛。



夫家家长(阎起盛)


县衙审讯(阎起盛):你是安邑县人么?今年多少年纪了?你儿子阎洪廷现在不死,如何把儿媳嫁卖崔二珩为妻?何人说合?共得财礼银若干?崔二珩是否知情?你儿子赶到崔二珩家如何把张氏扎死,你曾否知情,逐一供来。


阎起盛供:小的是安邑县运城人,今年七十三岁了,阎洪廷是小的儿子,娶张氏有十二年了,生下一个孙子名叫成娃。乾隆十三年十一月里,小的儿子因没处佣工,家中受饿不过,要卖孙子。张氏不肯,儿子阎洪廷要小的商量,要卖张氏,小的因穷苦不过,原邀亲家张世珍到家,大家酌议。张世珍说你们这样受寒受饿,若我女儿肯嫁他人,我也不敢阻挡。他说了这话,小的就对媒婆王张氏说我儿子阎洪廷死了,留下儿媳养活不过,烦你寻个主儿。王张氏说夏县的崔二珩在运城做买卖,他要说头亲的事。你儿媳肯嫁他么?小的说就是这样。二十一日王张氏和崔二珩到小的家中,小的又邀张世珍一同立了婚书给崔二珩收执。崔二珩出财礼银四十一两交给小的,当时给王张氏伍钱,剩的四十两五钱都给儿子阎洪廷了。崔二珩并没与阎洪廷见面,不但二珩不知是有夫之妇,就是王张氏也是不知道的。至于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小的儿子是怎样赶到崔二珩家扎死张氏,小的实不知道。


县衙审讯(阎起盛):你儿子阎洪廷从前原与张氏商量明白,嫁去之后即设法逃走,所以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你儿子假充姑表兄妹还到崔二珩家走过一次,因崔二珩不叫张氏回来,约到乾隆十四年二月里她母亲生日,然后回去再行商量逃走,不想到初九日张氏又不回去了,你儿子恨极了,赶去立时把张氏扎死了,这些情节你儿子阎洪廷岂有不告诉你的理?若不实供,就要夹了。


阎起盛又供:小的因家里穷苦要卖儿媳,并不知道儿子与张氏商量逃走,也不知道怎样赶过去把张氏扎死的。小的是七十多岁的人,若知道,还恳叫儿子去谋死人么?求详情。


阎起盛作为张氏夫家的家长,儿媳“休”后被卖要经过他的同意。张氏无论是进入夫之宗还是脱离,都要获得夫家家长的同意:儿媳要被儿子所“休”,由此再改嫁他人,阎起盛显然是需要对此知情并且同意的;阎起盛作为夫家的家长,支配家庭的事务,儿媳被“休”从夫宗脱离后,再被“嫁卖”,阎起盛主婚,容易获得不知情买主的信任。


这实际上与婚姻成立的观念有关:清代婚姻成立无须像西方那样要受到宗教教会或者世俗国家等公共权威的认可,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是婚姻成立的关键性要素。“主婚人”和“媒人”在婚姻定立中斡旋,男女个人在诸多场合只是被置于客体位置。[0]婚姻需要征得双方家长意愿,由家长主婚,婚姻应该符合“礼义”,任何一方无故而悔婚约等不合“礼义”的行为,(主婚人)就会遭到惩罚。律文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意,写立婚书,依礼聘嫁。”[1]婚姻涉及两家之事,不能有所隐瞒,男女双方家庭皆自愿。男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果“祖父母、父母皆无者,从余亲主婚”,丈夫死亡由妻子一人独自抚养女儿长大成人的,由该女子的母亲主婚。[2]


在该案中,阎起盛作为家长,张氏被“卖休”显然他亦无法脱离责任。儿子阎洪廷要“休妻”并且嫁卖,要经过他的同意;由他联系张氏的父亲,获得妇女娘家的认可,否则容易被告发;经他寻找媒人联系买主,并写立婚书。如果不是因为发生命案的话,这样的“卖休”案件显然难以被发现。


张氏被“休”嫁卖,她父亲的同意也是重要的。县衙开始审讯张氏的父亲张世珍,问他是否串通女儿张氏嫁卖获取钱财。



妇女的父亲(张世珍)


县衙讯问(张氏的父亲张世珍):你是哪里人?多少年纪了?那已死的张氏是你亲女儿么?嫁与阎洪廷几年了,生有几个儿子?他夫妻两个平日曾否和好?乾隆十三年一月里,你们怎样串通把女儿捏称寡妇,改嫁与崔二珩,共得财礼银多少?你分得若干?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阎洪廷为何事起衅把你女儿用刀扎死?据实供来。


张世珍供:小的是安邑县人,今年六十三岁,已死的张氏是小的亲生女儿,嫁与阎洪廷为妻,已经十二年了。生有一个儿子,名叫成娃。他夫妻两个平日原是和好的,阎洪廷因家里穷苦,要卖小的女儿,他们已经商议明白,来央求小的做主。小的见他们常日受饿。心里不忍,也就允了。乾隆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亲家阎起盛邀小的过去说已经有了主儿,叫小的立婚书,小的一时没主意,和阎起盛两个立了一纸婚书,交给崔二珩把女儿嫁给他了。实得财礼银四十一两,是阎起盛收去转给阎洪廷的。婚书内捏写洪生名字,小的并没得分财礼银。阎洪廷不与王张氏崔二珩见面,他们并不知是有夫之妇。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九日,崔二珩与小的女人做生日,来小的家,他住了一夜。初十日不知阎洪廷怎样把女儿扎死,小的并不知道。求伸冤。


县衙诘问:你女儿未曾出门之先,曾与阎洪廷商议明白得空仍旧逃回来,所以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阎洪廷还到崔二珩家走过一次,这样要紧的事,你女儿难道不曾告诉你?再实供来。


(张世珍)又供:这是他们夫妇私下商议,如何肯告诉小的,知道不敢谎供。


阎洪廷“卖休”的行为显然需获得张氏父亲的同意,因为这样才不容易被告发,否则妇女的娘家人不知情却最后发现女儿被卖,一般不会轻易罢休。对于张氏的父亲张世珍而言,女儿被“卖休”当然是难以接受的,然而在生存压力之下,他仍然同意了。张世珍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女儿张氏领回,然而对于同样贫穷的他来说,这亦不是什么明智之举。领回之后也可以将张氏另嫁,然而这与“卖休”相比,对张氏的境遇的改变亦无实质差别。如今,既然女儿张氏也同意,张世珍也并不反对,认为这也是女儿寻找活路的办法。在生存境遇面前,“礼义”被暂置,父亲亦同意女儿被“卖休”。


媒人(王张氏)


县衙又问媒人王张氏:你是哪里人?乾隆十三年十一月里崔二珩娶这张氏做女人是你说合的么?他出过多少财礼?你得过多少媒钱?那张氏是有夫之妇,你为何说媒叫他另嫁人,这明是你知情说合无疑,快实供来。


据供:小的是安邑县城南关里人,原是媒婆。阎洪廷住在北关,相去有三四里地,他是无名小户人家,他的家事小妇人平日是不晓得的。那崔二珩是夏县人运城做买卖,他因女人死了,托小妇人寻头亲事。乾隆十三年十一月里,阎起盛来对小妇人说他儿子阎洪生死了,儿媳张氏只有二十七岁,现在又过不得日子,要寻人改嫁。得几两财礼使用。小妇人只道是真话,就向崔二珩说合,议定四十一两财礼银。二十一日,崔二珩同小妇人到阎起盛家,阎起盛和张氏的父亲张世珍立了婚书,交与崔二珩,小妇人把四十一两银子交与阎起盛了,阎起盛又给了小妇人五钱银子,那时并不见阎洪廷的面,实不知是有夫之妇。若知道,小妇人也不敢说合。


一个被认定为正规婚姻的“礼婚”,媒人显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不过对于贫穷的底层民众而言,媒人的作用与其说是关乎婚姻成立和夫妇身份是否符合“礼义”的证人,倒不如说是起到联系陌生两家的现实作用。一般而言,正规的婚姻即“礼婚”要包括主婚、媒人、聘财、其回礼、婚书、成婚之仪式、披露宴等。[3]媒人在定婚中通常起到调整和沟通两家立场的作用,成婚后又会作为夫妇身份合法的证人,而且与分家、买卖等诸方面类似,一般在重要的场合皆需要中人在场。[4]媒人王张氏并不知道张氏是被“卖休”,因为她不会仅为了五钱的媒银而冒被官府惩罚的风险,去介绍这一不合“礼义”的婚姻。



县衙的判决


经过县衙的审判,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阎洪廷因为生活贫困,无法生活下去,最开始想卖儿子,妻子张氏拒绝。后来阎洪廷又同妻子商量把妻子“卖休”,也就是为获得钱财而休妻,得到钱财之后再设法逃走,张氏同意。于是阎洪廷找到父亲阎起盛和岳父张世珍,一起商量此事,二人见到夫妻生活艰难,如此才能活命也就同意了。但是阎洪廷只是将“卖休”事告诉二人,并未将获得钱财后再设法将妻子带走的想法告知。阎洪廷自己不出面,让其父亲阎起盛找到媒人王张氏捏称儿子已死,儿媳因为缺食少穿无法守节,希望再嫁。媒人王张氏联系到娶主崔二珩,崔二珩对张氏被“卖休”的情形并不知情,付给财礼银四十一两后,阎起盛和张世珍写立婚书,崔就将张氏领回。阎洪廷欲将妻子张氏领回,张氏并不同意,后来阎洪廷因此生忿而将妻子杀死。


基于以上的事实,县衙的判决如下:首先对于阎洪廷,尽管阎与张氏曾是夫妻,但是阎已将张氏“卖休”,夫妻之“义”已断,“张氏虽系洪廷之妻,但已得卖休夫妇之义已绝,应同凡论”,最后判决“阎洪廷依谋人造意律,拟斩监候”。至于阎洪廷的父亲阎起盛和张氏之父则依“嫁娶违律,杖百”,此事发生在恩诏以前,因此“免四十”,而阎起盛“年逾七十”,并未对其惩罚。其余如媒人王张氏以及娶主崔二珩则“不知情,不予置议”。[5]


“失声”的张氏


张氏在此案中已死,我们无法看到其供词,否则或许可以了解她为何开始同意和丈夫设法逃走,后来又反悔的想法。我们可以对此有多种推测:比如,她是厌倦了和阎洪廷那种缺衣少食的贫困生活;阎洪廷之前将其休后嫁卖,如今又要将其设法带走,她觉得这是一件十分丢脸的事情;丈夫阎洪廷的卖妻鬻子的行为尽管确属无奈,然而令张氏十分伤心;也许她担心如果和阎洪廷逃走,崔二珩有可能会报官,她会遭受县衙的惩罚。凡此种种,张氏的真实想法我们已不得而知,然而无论如何,我们所看到的张氏处境与一幅“拥有自我满足和富有意义的生存状态”[6]图景相距甚远。



清代法律关于婚姻关系的构造,并非基于现代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其所强调的是婚姻应符合“礼义”,对于不符合“礼义”的婚姻关系,清代法律可强制“离异”。然而,处于社会实际中的民众并非就被动接受清代法律的规制,“礼义”对于民众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清代法律强调婚姻关系要符合“礼义”,婚姻的成立和解除都要符合“礼义”,否则容易遭到法律的惩罚。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往往情形非常复杂,比如在本案中,阎洪廷因为贫苦而希望活命,为活命他只能卖妻而获得一笔钱财,卖妻是清代法律禁止的,他可以选择休妻后并将其嫁卖。这样他为获取钱财的真实企图就很难被发现,只是反映在财礼数额上,不过官府也难以以财礼数额就判定是否违背“礼义”。这样的案例如此普遍,法律专门规定禁止为获得钱财而休妻的不符合“礼义”的“卖休”行为,阎洪廷当然害怕被县衙发现他的“卖休”行为,最主要的是,他希望尽快寻到娶主而获得一笔钱财。因此,他捏称妻子是丈夫死亡因贫困无法守节而再嫁。由其父亲出面,这样就更能获得娶主的信任。于此,亦可以看到法律如何影响民众的实际生活和行为选择。


清代法律关于“离异”的诸多规定对于妇女而言当然是不公正的,但我们不能仅局限于此,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民众往往遇到诸多复杂情形。在该案中,尽管张氏贫困逼迫而无奈选择“离异”,然而正因如此,她才可能寻求生存的出路:通过与丈夫结束婚姻关系后而另嫁,她可以找到一个生存境遇稍微好些的家庭;丈夫由此获得一笔财礼,暂时摆脱生存困境。

[0][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第476、478页。

[1]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2页。

[2]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页。

[3][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第476页。

[4][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第480页。

[5]题为“报安邑县民阎洪廷刀扎卖休之妻张氏身死拟斩监候事”,乾隆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7-0427-003。

[6][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


——选自《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赵刘洋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10月。



作者简介

赵刘洋,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 荣休教授)。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共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成员,同时担任复旦大学任重书院导师、复旦大学望道导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社会学、海外中共学、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编辑推荐

清代“离异”妇女的生存境遇如何?民国时期妇女权利在法律实践中面临怎样的困境?改革开放前法官如何确定离婚判决依据?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有着怎样的特点?近300年有关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的社会史,通过本书清晰地展现在读者眼前。


这是一本很容易引起时代共鸣的书。虽然作者关注的是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但“离婚”“离异妇女”“离婚诉讼”“房产分割”这些日常生活中频频接触的词语,却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时产生时空错位的感觉。书中“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一节,更是让人容易想到不久前去世的著名历史学家史景迁的名著《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从书中摘引的与妇女张氏之死一案直接相关的买主(崔二珩)、张氏前夫(闫洪廷)、夫家家长(闫起盛)、张氏之父(张世珍)、媒人(王张氏)的审讯记录,以及县衙的判词,大历史背后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形象跃然纸上,张氏的悲惨处境催人泪下。


这本书中,我们看到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对妇女的公平待遇的追求道路上,法律做出的尝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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